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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计划、旅游、工商、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应依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认真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全面负责景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建设等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业务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建立风景名胜区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风景名胜区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要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命名或报请国务院批准撤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命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队伍,促进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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