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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0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彭州客运中心收费标准的函

成都彭州天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成都彭州天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核定彭州客运中心收费费率的请示》收悉。为提高客运档次,给旅客创造舒适、安全的候车环境,你公司投资修建了彭州客动中心站,该站达到了一级车站的标准。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交运[1997]52号文的有关规定,为有利于车站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同意将该站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旅客站务费:30公里以内0.5元/票,30公里以远(含30公里)1.00元/票。
  
  2、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7%收取。
  
  3、其它收费:按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成交发[1997]432号文的规定执行。
  
  旅客站务费调整后的票价计算公式:新票价=(基础运价+油差+客附费)×里程+起程基价+过路过桥费+现站务费标准,并按成价经[1997]47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舍、票价尾数只能收舍一次。
  
  此标准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执行。该站收到此文后,请到物价局重新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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