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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不属新疆接收安置范围,确系自治区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的,本人愿意到新疆安置的,可经自治区军转部门优先安置。
  
  八、加快建立国际人才市场,大力吸引国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疆工作,合作方式可采取专利入股、参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允许企事业单位高薪聘请国外各类高级人才来我区服务。
  
  九、鼓励吸引区外毕业生来疆就业,凡志愿来我区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的急需或紧缺专业的区外生源毕业生,可在全疆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凡落实了用人单位或地区的,可经自治区人事部门同意后予以接收;没有接收单位的,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先接收人事档案,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区内外大专院校毕业的短缺专业的学生,志愿到南疆四地州或其他三、四类地区县乡工作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
  
  十、允许兼职兼薪,实行“人才共享”。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区域界限,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单位利益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其工作成果按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为个人拥有、用人单位拥有或双方单位共同拥有。对共享的人才可以建立个人档案副本,待遇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十一、本措施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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