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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学生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配合贷款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要利用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情况的查询。要及时将贷款人提供的借款人违约的信息输入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逐步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明确拨付、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动态。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对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贷款人的上级行对贷款人按政策规范操作所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追究其贷款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收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将其纳入电子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学校的联网。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的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第七章贷款的归还与展期

  
  第二十六条 比照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省、市(州)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按学校正常经费渠道解决。由省教育厅负担或在省教育厅有补助基数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厅、财政厅贴息;由省直其它部门、企业集团、国家直属企业负担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贴息;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市财政负担贴息。剩余50%的利息由借款人负担。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贷款人申请贴息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行省分行或经办行市(州)分行。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方式和时间由借款人根据个人经济情况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时,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借款时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扣收。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等情形时,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贷款人提供工作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应收集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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