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格字[2002]35号)收悉。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该市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对老水厂、旧输配水管网等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及供水企业还贷期净资产利润率水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40元。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宿舍及公寓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0元调整为2.15元。
  
  三、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25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施上用水)每立方米制定为3.00元;其中宾馆、餐饮业用水价格制定为每立方米4.00元。
  
  五、特种用水:
  
  (一)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及以上、洗车业、以城市供水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6.00元;
  
  (三)其它特种用水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00元。
  
  六、工业源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0.4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