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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县级城市依托现有文、体活动的场所,建立和完善老年活动中心。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街道、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立老年活动室。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覆盖率,努力增加设施和活动项目。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建立健全各级老年人体协组织。 (七)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县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大力发展社区法律服务网点,为老年人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八)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实现老龄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化。 二、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到2002年完成省、市、县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工作业务经费。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机制,扩大老龄服务志愿者队伍。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计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切实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弘扬敬养、养老、助老良好社会风尚。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龄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要对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做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要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体制。做到有规划、有人负责,有服务者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老龄工作。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注意研究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策,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依据。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的研究,积极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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