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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体政[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体委(局、处)、公安处(局)、工商局:

  
  《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10日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17号令已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体育经营活动迈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维护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的行业管理,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加快我省体育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进程,现对执行《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经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还没有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按本通知授权的管理权限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培训、技术指导和应急救护的人员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办法》第12条第一款、第13条、第14条规定,参加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领取相应的资格证。
  
  二、拟新设立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属于《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需要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应按《办法》第11条的规定,领取《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该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设立体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具备一定数量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还应当按《办法》第13条规定,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园、展览馆和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接纳一次性临时性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按《办法》第18条规定和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体育经营临时合格证明》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许可方可营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按《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7条规定,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体育经营项目合格证明》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经营活动;
  
  2.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含港、澳、台)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含港、澳、台)企业举办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县(市、区)和外地县(市、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个人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五、《办法》第10条规定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漂流、蹦极、探险、登山、攀岩、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超轻型运动飞机等,应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应通报或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按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具体规定和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加强对本地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尽快把我省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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