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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粮食局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 全面转变市、市(县)、区粮食局的职能,真正做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市、市(县)、区粮食局负责对区域内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管理好地方储备粮,搞好粮食行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贯彻落实的检查,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市、市(县)、区粮食局的行政经费统一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以市(县)、区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核心组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受政府委托,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企业因执行政府委托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财政承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地方重点粮库、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为国有资本,继续实行国家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库、粮管所、粮店、区域性批发市场和非政策性购销企业等,都要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采取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租赁经营、民营、股份制经营或其他非公有制形式进行改制转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并在2003年底前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退出的国有资产通过变现,要集中充实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或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变现能力的非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关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按政策规定进行。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整、剥离、作价以及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按省政府[2000]3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为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部分权属清楚,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企业,各地土地、房产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三、理顺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多渠道做好粮食购销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减员分流力度,通过变更、解除、中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向社会推荐就业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续保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确保减员分流工作的平稳有序。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具体政策,市区按市政府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执行。县、区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通过资产变现筹一点、市、市(县)、区财政拿一点、省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予以解决。购销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2001]84号和市、市(县)、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推进组织创新,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加快组织创新,优化产业结构。要打破粮食部门内部购、销、调、存、加的人为分割及行政区划界限形成的“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加快向优秀产业聚集步伐,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能。结合乡镇撤并,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提倡已失去原有功能的购销企业与仓储、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殖等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结成并拉长粮食产业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