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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房[2002]139号、宁财综[2002]35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防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对人防工程收费作了部分调整。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人防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收费调整是省委、省政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台的支持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措施。
  
  我市是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收费调整既要保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同时又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消费者承受能力。
  
  二、人防收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于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建设。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按应建“满堂红”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执行。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由过去按房屋地面建筑总面积收费调整为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郊区每平方米2400元。
  
  新建民用建筑按房屋地面建筑面积2%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不变。
  
  2、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人防建设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1)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资金,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2)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三、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江宁区、江浦、高淳、溧水、六合县为单独设防县(区),应设立县(区)级人防机构。
  
  江宁区及四县已设立人防机构的,方可收费,其中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按郊区标准执行。
  
  四、市、县(区)各项人防收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对人防经费使用效果负责。人防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督制的专用票据。
  
  五、市人防办委托城、郊区人防办代征收人防收费,应加强对其收费行为的规范。
  
  六、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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