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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公文会签制度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应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省政府。公文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并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未经会签的公文文稿,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三、搞好公文审核把关 省政府办公厅对部门报送的公文文稿要认真审核,公文文稿内容或质量有明显问题的,应提出修改要求后退回拟文单位重新办理。对已受理的公文文稿,办公厅应在了解文稿背景情况,把握文稿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仔细推敲,认真审核,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公文文稿的格式、文字质量、运转程序等,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公文文稿的内容尤其是政策规定全面把关。报请省长签发的公文,在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还要经省政府秘书长和常务副省长审核把关。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快运转,明确各类公文文稿的办理时限,建立公文运转全程跟踪记录。紧急公文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及时签批、发出。要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收受、传递公文,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