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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全县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县林木所有权划分为: (一)国有林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管理;城镇公共园林及绿地属全民所有,由城镇园林管理单位管理; (二)农村集体的林木属于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企业、事业组织和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谁营造、谁所有、谁经营管理; (四)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原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划给村民植树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林木归村民个人所有,由个人经营。村民承包国有林地植树的,林地所有权不变; (六)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自有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七)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林草归承包人或经营者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变; (八)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种植的林草,归经营者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权证书由县人民政府核发,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林业工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林业站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林业管理员,负责本村林木的管护。 第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兼顾农、林、牧各业全面发展;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合理配置林种、树种结构;坚持科学育林,大力推广实用先进技术,提高育林质量。 第六条 全县重点保护的林业区域是: (一)宝库林区、东峡林区。娘娘山林区为水源涵养重点建设和保护区域; (二)大通国家级森林公园(含察汗河、鹞子沟两处景区)为森林旅游风景保护区; (三)老爷山为重点风景保护区。 前款(一)、(二)项所列保护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项由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人为破坏。 第七条 每年4月为全县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农村集体和个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县人民政府鼓励本县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植树造林、种草。 第八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要符合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单位庭院绿化由本单位负责,绿化面积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国有林场、乡林业站应大力发展骨干苗圃,建立育苗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木种子繁育,大力鼓励引进、推广适用林木良种。 第十条 造林绿化所需经费实行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建立乡级林业专项资金和城镇绿化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审请,经审查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非林业经营活动,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县、乡、村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和检查监督。 东峡林区、宝库林区。娘娘山林区和老爷山风景区是重点防火地区,实行县、乡及林区联防责任制。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带火种入林。 第十三条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地内进行开垦、挖沙、采石、取土、采樵、采种、挖药材等活动。 自治县境内应当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