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修改为:“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歇业的,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7 日在长途旅客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