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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 对储备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需要实施拆迁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开发储备土地的工程项目,投资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利用储备土地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市财政部门开设土地储备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经批准的储备土地收购、前期开发费用列出概算,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全额解缴土地储备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收购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