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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参考省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考核。
  
  政风建设情况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负责提供。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考核程序。考核工作按自查、复核、审定三个程序进行。
  
  1、自查。每年12月底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年1月份报实际数)。
  
  2、复核。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自查报告,要及时进行复核,并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进行审定,次年第一季度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三)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惩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一)奖励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3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前10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奖励。
  
  2、对连续3年考核位居前3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前10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并对县、区领导班子增发奖金5万元,对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增发奖金2万元;对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且3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记二等功1次。
  
  (二)惩戒
  
  1、对年度考核位居后2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后5名的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2、连续3年考核位居后2名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位居后5名的市直单位,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视情况作出行政处理。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没有实现“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按照政风评议有关办法实施行政处理。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其他
  
  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区政府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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