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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依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现将有关报告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实施裁员应按本市集体合同审核的管辖范围分别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裁员报告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职工推举产生代表的说明材料。 2、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双方协商代表就裁员进行协商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补救措施内容、补救措施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单位用于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等说明材料。 4、裁员方案以及经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的由双方盖章及首席代表签名的书面意见。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裁员作出的决定。 5、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填写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略)。 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回执。 四、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单位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0)9号]和《关于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程序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