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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确认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函”(桂民福字[2001115号)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175号)试行一年多来,促进了我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设备改造和更新,自费收养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吸引了更多的孤寡老人入住,提高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入住率,加快了我区公益事业的发展。为鼓励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改造和更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福利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经研究,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我区福利机构自费入院收养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床位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按附件三(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三、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福利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四、以上收养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下达的有关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二: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三: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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