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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房改[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接上页]

  4、对拆迁期间属承租公房住户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暂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住房安置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5、对承租成套“三违”住房的住户,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6、对承租部队住房的职工,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具体的建筑面积由部队出具有效证明。
  
  7、配偶单位分房,本人单位出资给其配偶单位作为分房条件的,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为该职工分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但本人单位出资部分金额不再重复折算成实物分房面积;如属本人单位出资给其本人作为出资扩面的,这部分金额应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计入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8、在集资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均按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9、职工离退休后回原籍时单位给予安家费的,不属于享受实物分房,但在发放住房补贴时需扣除单位给予发放的安家费中用于建房或购房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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