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200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省内目的地时,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6日内持口岸出入境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本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