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青统字[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统计局关于申领《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省局今年上半年将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一换发《统计执法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行政职能的大型企事业组织。
  
  二、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市直有关部门设一名统计检查员,由部门推荐上报。
  
  四、根据国家、省统计局要求,统计检查员必须参加培训方可领取统计检查员证。
  
  请申请《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申请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由各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南区闽江路7号,电话:5912260、5912261),由市统计局统一向省局申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