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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省局今年上半年将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一换发《统计执法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行政职能的大型企事业组织。 二、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市直有关部门设一名统计检查员,由部门推荐上报。 四、根据国家、省统计局要求,统计检查员必须参加培训方可领取统计检查员证。 请申请《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申请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由各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南区闽江路7号,电话:5912260、5912261),由市统计局统一向省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