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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上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