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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确保一方平安。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趋势,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纲要,明确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地质灾害危险点,将监测和预防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屯,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群测群防网络。南丹、平乐、资源、鹿寨、田林等5县已建立的群测群防体系要不断完善,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促使监测网及时有效并长期运转。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强化汛期值班制度与巡查、应急调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处置,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加强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村屯落实预防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 (四)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五)针对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制定出相应的防灾方案和治理措施,并限期实施。各地、市、县要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易发、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附件:2002年广西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点)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