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1--2005年)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和四川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办发[1997]98号)的指导下,近年来,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政府牵头的多部门预防和控制体系正在形成,群众对艾滋病的认识不断增加,高危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开始减少。但是,由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艾滋病在我省快速传播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1995年至2001年,我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一直徘徊在全国的4--6位,疫情相当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艾滋病病毒现主要在静脉吸毒人群中扩散,这是控制我省艾滋病大规模流行的关键时机。
  
  为抓住控制我省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时机,保证《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四川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2/10万--10/10万。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建立3个艾滋病综合监测点。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艾滋病综合监测模式。基本掌握我省艾滋病的感染水平、流行特征和流行规律,能较为准确、及时地对艾滋病疫情、流行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
  
  2.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90%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完成《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建设。
  
  3.全省7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在1个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
  
  5.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率达到80%。
  
  6.研究有关减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7.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护理模式。
  
  到2005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建成和完善全省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建立健全采供血机构信息网络系统。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达到100%上岗培训。
  
  5.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6.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
  
  7.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