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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费治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工作安排意见,现就开展清费治乱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确定,“清费治乱特别是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费治乱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收费工作会议的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配备精干力量,把清费治乱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安排,彻底清理
  
  全省收费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的清费治乱工作已经作了具体部署,省与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清费治乱工作的工作时间表逐项落实到位。省局正在按照省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电视会议”提出的“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现有各类收费全面进行清理,实行重新申报,重新审批”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及中介服务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市、县自行出台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他未经授权制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告省局。
  
  三、建立清费治乱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清费治乱工作是当前物价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清费治乱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从4月1日起到年底以前,各地要按附表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省局报告上月情况,年终要写出总结报告。各地在清费治乱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及时报告省局。清费治乱工作报告要指定专人负责,各地报告情况将作为省局评价、评比各地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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