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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实行批量(10本以上)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季度终后10天内)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征收管理分局征管科每季度审核后,在批量供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按季度用量供应;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时,征收机关要逐户检查是否符合印制发票后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外出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待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到其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交验发票存根,并将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全部缴销。
  
  第十七条 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到发票窗口办理领购手续,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然后核发《发票领购簿》,供应其发票,并限期一个月缴验一次发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连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到经营地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缴销发票,经确定履行了纳税义务后,解除保证人或退回保证金。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票缴销管理。纳税人因故关、停、并、转、吊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发票换版、次版发票、丢失发票的缴销和其他缴销,由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稽核。纳税人必须每半年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征收管理分局根据报表和《发票领购簿》对其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发票进行重点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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