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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行批量(10本以上)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季度终后10天内)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征收管理分局征管科每季度审核后,在批量供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按季度用量供应;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时,征收机关要逐户检查是否符合印制发票后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外出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待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到其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交验发票存根,并将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全部缴销。 第十七条 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到发票窗口办理领购手续,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然后核发《发票领购簿》,供应其发票,并限期一个月缴验一次发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连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到经营地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缴销发票,经确定履行了纳税义务后,解除保证人或退回保证金。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票缴销管理。纳税人因故关、停、并、转、吊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发票换版、次版发票、丢失发票的缴销和其他缴销,由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稽核。纳税人必须每半年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征收管理分局根据报表和《发票领购簿》对其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发票进行重点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