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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2]0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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