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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宁计价[2002]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西宁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城管字(2002)25号收悉。鉴于近两年,由于劳务、油料等价格的上涨,原西宁市物价局和西宁市财政局批准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中有关垃圾清运、处理的收费标准,已不能有效地保证目前垃圾处理中的各项开支需求;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要求,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宁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论证、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和省计委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凡在我市城区内居住的常住和暂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6元(其中的3元用于家属楼院和居委会组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的费用)。
  
  2.凡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以上的沿街各类经营网点等,均按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各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10元。
  
  3.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临街各类经营性网点,均按营业面积收取:
  
  (1)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2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8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60元收取。
  
  (2)营业面积在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1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7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50元收取。
  
  (3)营业面积在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0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6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40元收取。
  
  4、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安排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元。
  
  5、特种垃圾处理费(指生化、科研等制品的废弃物及屠宰垃圾,不含医疗垃圾),按每公斤0.80元收取。
  
  6.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
  
  二、有关说明:
  
  1、凡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居民,均不再另行交纳每户每月6元的垃圾处理费,其垃圾处理费一律由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
  
  2、本次调整垃圾处理费后,原宁价综字(1999)73号文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清扫保洁费、代扫费、垃圾清运费、垃圾代运费及垃圾斗的租用费用均全部取消;凡是按规定交纳了垃圾处理费的居民和单位,城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与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3、对享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居民及特殊学校(聋哑、残疾),免收垃圾处理费。
  
  4、该批复标准下发后,原西宁市物价局、西宁市财政局宁价综字(1999)73号文《关于调整西宁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标准的通知》,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城市管理局宁计价字(2001)560号《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5、居民、单位和经营网点的垃圾处理费均应按月收取,不得按季度和年度一次性预收。
  
  6、此次调整出台的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
  
  7、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8、以上收费标准只限于在西宁市市区收取,其他地区不得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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