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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山头、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构)筑物上的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 (二)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与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书写应规范、准确。 第六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人民生活和交通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和建筑物风采光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经批准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广告张贴栏由场地或设施管理有者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当合理,并按程序地外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并考虑城市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规范效果,突出街景特色,其位置、大小、造型、式样、图样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发布的地点、范围、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荒诞、恐怖内容的; (四)弄虚作假; (五)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核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征得设置者同意,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广告有污染、锈蚀、脱色、缺字、断行、破损、陈旧等情况,应责成设置单位及时清洗、翻修、更换。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批准使用期满前7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期满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