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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崂山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规范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客运企业经营资质,不具备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经营。
  
  二、崂山旅游汽车客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再发展新的个体业户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取消以挂靠形式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三、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当达到中级及以上标准,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标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辆,禁止从事崂山旅游客运经营。对经批准已从事崂山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自备车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从事崂山旅游客运经营。2003年5月1日前,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的,不得再从事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经营。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地,开设崂山旅游客运专线,实行定点、定线、定时发车和大站点停靠的方式,提高旅游客运车辆及服务档次。具体线路、站点的设置与布局,由市交通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凡从事崂山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和收费价格表,排队发车,依序上客,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运营。禁止沿街流动揽客,随意变动线路和站点。
  
  六、崂山旅游客运经营企业要建立司乘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司乘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做到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
  
  七、交通、公安、城管、旅游、物价、崂山风管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做好对崂山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沿街揽客、争抢客源、欺行霸市、坑骗游客、乱收费等严重扰乱崂山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禁止不符合车型技术要求的客运车辆进入崂山风景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杜绝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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