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监督局、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贸委等6部门于2001年10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区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泡塑料餐具的通知》(藏经委办发[2001]221号)要求在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立即停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替代产品。为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区经贸委、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研究决定,将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泡塑料餐具属难降解、在制造过程中,属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危害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的质量低劣产品,应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整规办、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决定在2002年第2季度末,对全区重点批发和零售市场及客运、旅游景点的餐饮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对2002年12月3日以后,继续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单位和餐饮商户,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为避免区外流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区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执法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
  
  五、广大消费者要转变观念和消费习惯,在全社会树立维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保护我区生态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