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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计入工资收入基数。
  
  3.企业单位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岗位(职位)相对应工资标准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收入基数。
  
  4.离休、退休人员:以离退休费为基数(含离休、退休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相应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过去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标准,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二)死者配偶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遗属由城镇迁往农村或由农村迁往城镇居住,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其原户口所在地核定的补助数额发给,不再改变。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准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生前属市直单位的,由市人事局核准,属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局核准。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八、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补助对象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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