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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深人发[1995]33号中第五条第(六)点关于向上浮动工资档次人员,其实施范围不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区政府农林水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农科中心。 十二、根据深入发[1995]33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对于1994年12月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以1994年12月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计算1995年度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晋升后,尚未达到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其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在晋升后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档次。 十三、深人发[1995]36号附表一、附表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定级职务工资档次”,所指的是相应的工资标准,不是指享受表中相应职务的待遇。因此,在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应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从事会计、出纳工作,具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会计证的,按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幼儿园保育员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 十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任行政职务,如按技术工人工资表所套改的工资额,高于按其聘任行政职务所套改工资额的,可按技术工人的工资额套改。如这次选定按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后,不能再聘任为干部,不得“两头占”。 十六、1995年9月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1995年度晋升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范围。 十七、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律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13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