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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

  
  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逐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有关要求,借鉴国外消防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先进做法,制定本意见。
  
  一、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消防工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市整体消防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和全国前列,但由于消防管理体制和习惯做法的限制,许多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实际困难。一是建筑工程项目不按消防规范设计现象严重,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的审核图纸达不到消防技术要求,不能一次审核合格,有的反复数次。影响了消防行政审批效率和建筑项目的建设工期。二是在建筑建设、装修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随意降低消防建设标准,削减消防项目的问题严重。致使验收不合格,影响了投入使用。有的形成先天性重大隐患,不仅不能按期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还要为整改隐患增加投入。三是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多年来,重大火灾隐患只凭消防机构一家来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和专家意见。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基本上是“包揽式”,由于消防警力所限,在管理上往往是杯水车薪。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上的技术力量,承担建筑工程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审查和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为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执法技术依据或专家意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消防服务职能
  
  (一)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论证、评估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凡是大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城市安全布局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需要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协调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和修改设计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二)对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今后,建设单位选择、分析消防工程招标、承包方式,使用消防产品,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消防工程施工和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初验等全部委托专门的消防工程监理公司全程监理。工程完工后形成消防工程初验评定技术报告书,初验合格的可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将技术报告书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或一年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对自动消防系统、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火灾隐患进行鉴定评估,评估和鉴定的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各消防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有的放矢地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四)对改建、扩建和改变用途及重新装饰的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事先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事先评估,提出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部门将其作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技术依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消防服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消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服务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高级专业人才和从事消防、工程、环保、社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等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从事消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属于服务性企业,其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从事消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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