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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2-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深人发[1992]2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通知》(粤人薪[19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是增强组织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因私事请假、销假的制度,用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严格审批手续。对因私事请假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请按照粤人薪[1992]12号的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粤人薪[1992]12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下同)的80%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含奖励工资、行政经费节支奖、奖金)不发,各单位自行创收提成奖金,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五、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不计发当年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六、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凡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75%发给。
  
  七、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00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期间的工资按本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作为考勤的依据。
  
  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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