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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06-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
  
  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深人发[1996]3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和驻深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对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在职类毕业生。本通知适用于深圳生源毕业生和本人入学后父母正式调入深圳工作,而身边又无子女,需照顾接收的毕业生。
  
  二、毕业生可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或职员的录(聘)用考试,被录取后成为公务员或职员。也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审核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在企业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就业。以上录(聘)用干部,需在当年的增干计划内按规定办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毕业生可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被录取后成为公务员。也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审核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在企业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就业。以上录(聘)用干部,需在当年的增干计划内按规定办理。)
  
  三、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省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专用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二)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职员考试的,按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或职员招聘程序和要求办理。
  
  毕业生在企业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填写由市人事部门印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随毕业生的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非深圳生源的毕业生还需提交父母调入深圳的调令、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报送市人事局批准,并开具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毕业生在企业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填写由市人事部门印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随毕业生的派遣证、毕业证、委培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非深圳生源的毕业生还需提交父母调入深圳的调令、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报送市人事局批准,并开具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
  
  (三)毕业生持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毕业生到三资企业、民间科技和私营企业就业的,须按前款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代为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和签订聘用合同书,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其档案可转至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注3(注3:此条原文为:四、毕业生到三资企业、民间科技和私营企业就业的,须按前款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代为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和签订聘用合同书,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其档案可转至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五、毕业生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后其流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用制干部在流动过程中,出现待业时,其行政关系和档案可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在一年内重新就业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关系和档案转给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继续作为聘用制干部使用。超过一年没有重新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其聘用制干部身份自行消失。
  
  七、原系农村户口的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和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八、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按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执行。
  
  毕业生的职称评定,按国家关于同类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下发前的同类毕业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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