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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7-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干部调入特区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宝安龙岗
  
   两区干部调入特区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深人发[1997]32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根据宝安、龙岗两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的现状,为促进特区内外的协调发展,现就宝安、龙岗两区干部调入特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区干部的配偶从市外调入,原则上在两区安排工作,个别特殊专业在两区确实难以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在特区内安排工作。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为稳定宝安、龙岗两区的人才队伍,凡从市外调入两区工作的干部(含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确属工作需要或因解决夫妻分居要求调入特区内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按原有规定服务满五年才允许调出。两区干部的配偶从市外调入,原则上在两区安排工作,个别特殊专业在两区确实难以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在特区内安排工作。)
  
  二、宝安、龙岗两区的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特区,需迁移户口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原经宝安、龙岗区(含原宝安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两区的,须经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原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宝安、龙岗两区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调入特区需要迁移户口者,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方能调出;不需迁移户口者,由其在特区的主管部门批准。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处以上领导干部从宝安、龙岗两区交流到特区内的,无需两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三、为鼓励特区内的干部到宝安、龙岗两区工作,原有特区户口的人员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到两区工作,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户籍去向。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为鼓励特区内的干部到宝安、龙岗两区工作,原有特区户口的人员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调入或分配到两区工作,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户籍去向。因工作需要调回特区工作,不受服务时间限制。)
  
  四、宝安、龙岗两区的干部,凡进入特区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须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录用或调任通知书,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地处宝安区域的市光明华侨畜牧场的干部调入特区工作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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