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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货运交易市场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承运货物时,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需要货运代理的,委托方和代理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入场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或者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纳入场的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证件齐备;
  
  (二)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托运单和行车路单;
  
  (三)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费;
  
  (五)按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入场经营车辆、从业人员、货运量、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货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交易双方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出具统一印制、填写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需要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或者对企业罚款五千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易双方的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含各类货物配载站点)的,除责令停业和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的,除扣留或者吊销《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入场经营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倒卖或者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留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其他票据代替专用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假票据的,除收缴其票据外,并处以实际填写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停业、扣留、吊销《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的,由县(市)、双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处以没收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和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扣留、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县(市)、双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三)处以没收5000元以下违法所得和5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市、县(市)、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四)对经营者个人罚款50元以下和对经营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定规定和程序实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妨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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