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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0-02-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深编办[2000]012号)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驻深事业单位:
  
  为了避免有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选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时未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去产生,或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任职文书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深编纪[1999]02号)决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的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就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并且必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市编委办)核准登记。
  
  二、市领导、机关部委办局、处、科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事业单位领导,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由常务副职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按法律规定,法人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同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手续不全的,要按规定补齐手续;对不符合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要进行更换,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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