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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
【发文字号】 苏价检[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减轻群众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近几年我省通过专项治理和开展创建“规范中小学收费达标县(市、县)”活动,中小学乱收费得到了遏制,教育收费初步规范。为了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由省、市、县(市、区)物价、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和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科、股)和检查所(检查分局)与教育部门的监察室、财务处(科、股)为主负责。
  
  二、参加“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对象是江苏省境内的各类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2002年首先在省市级重点中学、实验小学试行,2003年全面推开,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全省60%以上的中小学达到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标准。
  
  三、从2002年起,全省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审核验收工作。组织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按照中小学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由市、县(市、区)两级分级负责,对符合标准的学校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不能降格以求,更不得弄虚作假。各市物价局和教育局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报省备案,同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考核验收等工作。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每年对各市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信息。
  
  五、“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被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单位,如果出现违反《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的,由颁牌的物价、教育部门取消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各地物价和教育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为契机,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践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附:
  
  江苏省“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宣传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法规,增强全体教职员工法制意识,依法收费。
  
  二、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减轻群众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一把手”总负责,并有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教育收费;财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管理员。
  
  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完善。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严格教育收费报批、收费票据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
  
  四、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标准,包括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中小学住宿费标准、中小学借读费标准、高中学费标准等。
  
  五、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
  
  1、关于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学、杂费的政策。
  
  2、有关中小学代办费管理的政策。
  
  3、关于学生统一着装审批、自愿订阅报刊和参加保险等有关规定。
  
  4、关于不得为学生代办教辅用书和学具的规定。
  
  5、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以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为名高收费的规定。
  
  6、关于初、高中毕业班双休日补课收费的规定。
  
  7、关于收取“择校费”的政策规定。
  
  8、关于公办学校不准以“建校费”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政策。
  
  9、关于不准通过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的政策。
  
  10、其它收费管理政策规定。
  
  六、坚持捐资助学自愿的原则,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七、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所收学、杂费和捐资助学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加强教育收费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定期组织收费情况的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无重大群众举报,无重大教育收费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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