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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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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审批时,要将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把关,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落实。
  
  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工伤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其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监督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指导企事业单位防范与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为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提供健康保障,减少和控制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严格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加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频次,加强突击性卫生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案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责任,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实施资质认证,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开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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