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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财综[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关于收取普通高招、成人高招、自学考试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省招办:
  
  
随着招生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全国教育招生统一考试的管理手段现代化要求越来越高。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高等自学考试建立全国统一的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要求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采集考生个人电子信息,建立标准、规范的电子档案。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收取参加全国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高等自学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省集中2元,市留用3元,县(市)留用10元),省财政厅、物价局、教委《关于规范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及标准的通知》(豫财预外[1998]45号)规定的磁卡准考证费予以取消。
  
  二、各级招生机构在收费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为方便交费人到代收银行网点交款,在招生机构下增加“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项目,并按规则编制项目代码。
  
  四、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省市集中部分主要用于:图像处理设备、软件的一次性购置及设备的维护,对市地人员的培训,印发信息采集卡、表格及图像信息的管理等。县(市)留用部分主要用于:图像采集设备的一次性购置及维护,消耗材料及电子信息采集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5日起试行两年,2004年5月14日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发文。各级政府及招生机构不得在省定项目和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违纪收入没收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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