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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失效]

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闽价[2002]检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确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即: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二、对自然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l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请你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该“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我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符合上述标准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上述标准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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