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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深人发[1996]1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干部,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职费的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1至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二、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机关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部分(活工资按30%计算),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发放一次性离职费的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双程出境后再办理定居手续的,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二)从市外调入我市属单位和罗湖、福田、南山区工作未满5周年;从市外调入我市宝安、龙岗区属单位工作未满8周年者(在本市内流动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均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离职费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核准办法 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主管部门核准,并附上申请人的离职报告、户口注销凭证和护照(单程)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入我市(区)的调动通知或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