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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函》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
  
   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函
  
   (1996年6月18日深人函[1996]113号)

  
  
市劳动局:
  

  经研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之前的正式工人(全民所有制工人),出境定居离职费的计发标准,参照深人发[1996]1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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