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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陆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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