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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