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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㈠、㈡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㈣、㈤、㈥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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