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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汕头市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汕价[2002]77号)收悉。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取消核电价差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降低大工业、普通工业以及对趸售县的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二、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地方电的供电利润为0.7分/千瓦时的规定是全省性的统一政策,在省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之前,广电集团汕头供电分公司收购地方电的利润仍维持在0.7分/千瓦时的标准。 三、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后,你市剩余的降价空间约2630万元也应用于降低销售电价。 四、调整后的趸售电价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汕头市区电价调整方案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汕头市电价价目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