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冠名 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直接冠以机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六、管理与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应当与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分类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福利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议确定。 社会福利机构应设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抢救器械和基本医疗设备;不设医务室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级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医护人员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护理制度、卫生制度、生活制度和服务守则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变更、注销 社会福利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八、年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执业证书年度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二)年度审验报告书; (三)年度审验自查小结; (四)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审验机关对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准予继续执业;对不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年度审验结束后,由审验机关报上级民政部门。 九、检查监督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执业证书。其中,对改变福利机构性质和服务内容的,视情节追缴其作为福利机构所享受的减免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