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裸露山体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具体的治理要求与目标详见附件。
  
  四、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市水务局对列入特区内外的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的裸露山体缺口,要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具体整治方案,按时间表定期检查,稳步推进。
  
  (二)对到期的采石取土场、采泥制砖厂,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行关闭整治,严禁任何形式的变相开采。对已确定关闭的采石取土场,要限期提出整治规划和方案,逐步恢复植被与生态环境。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和业主单位负责落实。
  
  (三)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尽快制定至2004年底全市生产性采石取土场关至10余家及其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逐年关闭计划及相应监管措施。
  
  (四)对允许继续开采或保留的采石取土场,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开采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督石场采矿权人制定整治方案,方案批准后才允许继续开采,并严格按照方案边开采边整治。同时,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对此类石场征收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
  
  (五)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宝城67、68区、小南山片区、安托山和南湾留仙洞、水径片区等采石取土区土石方平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尽快编制分年度夷平整治进度表,市水务局要组织定期检查,并将情况报市政府。
  
  各责任单位须按附件规定的整治期限,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五、整治经费
  
  (一)市发展计划、财政部门5年内每年安排3000万元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同时各区须按市分配到区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数额予以1:1配套投入,确保治理工作有计划、按步骤顺利实施。
  
  (二)市、区水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方案设计与申报计划。市、区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专项治理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政府投资治理项目的管理,防止挪用资金。市水务局要监督项目单位加快治理进度,保证治理质量。
  
  (三)业主单位要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
  
  (四)市水务局要会同其他部门,积极研究对废弃或关停石场改变用地功能的开发性治理模式,鼓励多元化投资,探索新的治理工作投融资途径。
  
  六、检查评比
  
  (一)市水务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程跟踪检查各责任单位的治理进度情况,并在《深圳市水土保持简报》上反映。
  
  (二)市政府对治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2004年底市政府将组织三年来水土保持责任制总体完成情况的验收和评比。
  
  (四)市政府把水土保持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结果作为该单位政绩及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完成治理任务的保证措施
  
  (一)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要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完成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山体缺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抓落实,敢于啃硬骨头,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及业主层层签订责任状,使裸露山体缺口的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各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投入整治资金,并委托具有水土保持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设计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市水务局审批。责任单位要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按照审批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并举,并积极引进石壁快速绿化新技术,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三)市、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限期内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不积极进行裸露山体缺口整治的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无力治理的业主,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纳防治费用,由水务部门代其治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各责任单位及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或不积极进行治理的责任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附:关于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裸露山体缺口情况及整治目标责任一览表(略)
  
  
2002年3月28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