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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5号令)的精神,现将《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其价格认证中心是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三条 涉案物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权利客体。
  
  第四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对复议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也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价格鉴证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最低标准为50元/次。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见下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以下(含1)421-10(含10)3310-50(含50)2450以上1
  
  第七条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交纳价格鉴证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 赃物、罚没物及其变卖物的价格鉴证费由委托机关从办案经费中支付。
  
  2 纠纷财物和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物的价格鉴证费,属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由当事人预付,最后由审判机关、仲裁机关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规定处理;属于当事人委托的,由当事人直接支付。
  
  3 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所支付的价格鉴证费,计入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科目或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八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价格鉴证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吉林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处理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财物价格的纠纷,以及对难以确定的过期无主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字[1995]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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